本文由十六年美國律所背景的兆龍移民整理
美國移民一般是成年人做主申請人,但是也有的是未成人見做主申請人,最近EB-5未成年人做主審人的補件通知已下發(fā),下面我們來解析一下。
未成年人做主審,是自EB-5以來的創(chuàng)新及熱點。正因為2015年下半年起,行業(yè)內逐步開始推廣此項舉措,也就使得不少家庭避免了子女超齡的風險,以免喪失辦EB-5的最基本要求。。
近期,美國移民局對一些I-526申請發(fā)出了未成年人問題的補件通知(RFE)。我們讀了一下移民局的補件通知。發(fā)現(xiàn)實際上移民局只提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未成年人簽署投資認購協(xié)議的民事行為能力發(fā)出了質疑。
移民局指出,不管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都對簽署合同的最低年齡是有要求的,如果低于法定的年齡,那么原則上簽署的協(xié)議是無效的。如果協(xié)議無效,那么未成年人投資人可以隨時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項目發(fā)行方退還投資款,因此未成年人的投資并沒有持續(xù)處于風險當中(at risk),所以不符合投資移民的條件。在補件通知中,移民局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關于未成年人簽署合同有效性的證明。
關于這次移民局的補件形成的原因是,在2016年9月30日附近遞交I-526的申請人,已經(jīng)面臨16歲的孩子有可能會因為長而超齡的問題。所以許多家庭選擇了以未滿18周歲的小孩為主申請人,以避免超齡問題。但是當時業(yè)內對這個問題缺乏經(jīng)驗,有一些項目方在接受未成年人認購時,還是提供了和成年人一樣的合同簽署版本,所以產生了合同簽署有效性的問題。而另一些項目方當時就已經(jīng)提供了專用于未成年人的合同簽署版本,例如要求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一同簽署,所以顯然不會存在這個問題。當然目前,基本上所有項目方都已經(jīng)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因而都準備了未成年人的合同簽署版本。可以預見今后這個問題也不會再出現(xiàn)了。
應對這個補件,申請人需要提交在當時I-526申請時,合同就已經(jīng)有效的證明。例如如果當時合同是在中國簽署的,家長作為監(jiān)護人簽字同意的文件等。應當說但從這次補件通知本身而言,移民局是正確的,法律關系也并不復雜,很容易理解。
這個補件通知本身更大的意義并不是提出了未成年人簽署合同有效性的問題,而是確認了未成年人是可以作為I-526的主申請人的,只要未成年人簽署的投資認購協(xié)議是有效的。因為在這次的補件通知上,對于未成年人,除了簽約的有效性,移民局并沒有提出其他質疑。這也是與移民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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